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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HR一定要理清这些劳动问题!(三)——劳动关系建立、解除与终止

发布时间:2022-03-24 19:48:04来源:蓝海股份

疫情防控期间,各种突发情况难以预料,员工管理也变得更为复杂,HR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妥善做出相应处理。

为了防止处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为公司带来劳动争议,小编会从各个方面、各个细节分析情况并给出解决方法,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希望大家能有收获噢~

01被隔离过或者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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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精神。

02企业能够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已被通知录用但尚未办理入职手续的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取消为由取消录用,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给予适当补偿取消录用。此外,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03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所,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辞退?

此种情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可能极少涉及,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似乎尚存争议。本质上来说,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但是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避免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则构成了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04员工拒绝接受检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05员工故意传播病毒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8 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职工存在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06在职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7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及劳动关系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结合上述规定,为了企业与员工的长远利益,企业与员工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员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企业停工停产的,在首月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视是否提供正常劳动而决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者发放生活费,并维持劳动关系。

鉴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的特殊情况,如果企业连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的生活费均无法发放的,为了企业、员工的长期利益,双方可协商一致,在维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中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1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特别谨慎并尽量避免。

08用人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09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退回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遣返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遣返劳务派遣单位。

10因疫情未能在假期结束后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非患病或非隔离原因但也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单位上班的,可协商年休假、待岗、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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