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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消费,你买单”?已破底线!

发布时间:2022-03-21 19:53:38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王丹文报道近日,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原党委书记、主任雷丙全被“双开”,通报指出,雷丙全“违反廉洁纪律,将本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

  “我消费,你买单”,这种看似“聪明”的手段并非个案。

  梳理发现,充当“买单人”角色的通常是私营企业主和下属单位。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曾多次在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宴请,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曾先后违规打高尔夫球百余次,费用由私营企业主等人支付,并多次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为其支付个人宴请费用。

  从形式上看,除了让人“事后销账”,还有“随行买单”的。例如,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原派出所所长黄克礼曾经因私事前往北京,他特意“邀请”了一名企业负责人蒋某陪同,蒋某随行支付了黄克礼的住宿费、餐费。

  而享受买单“实惠”的,既有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也有其亲属。例如,广东省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何广平就曾“要求他人出资为其亲属租赁、装修房屋”;浙江省仙居县建设局原党组成员沈雄伟让商人马某为其待业在家的儿子缴纳10个月各类社保费用1万余元,还让马某通过直接转账给商家的方式为其支付定制的6套银壶和几套银碗筷费用55900元。

  钱不经手,并不意味着“没事儿”。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分析,从纪理法理角度,“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可能具有四种不同定性,即受贿罪、贪污罪、由刑法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廉洁纪律。

  如果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因此由他人代为支付个人费用的,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若达到刑事犯罪标准3万元(特殊情形下为1万元),则涉嫌受贿犯罪。如果是利用职权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系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涉嫌贪污犯罪。如果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但金额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则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刑法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果单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由他人支付个人费用,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属于直接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属于违纪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又可根据情形区分出滥发津补贴、公款吃喝、私车公养等具体违纪类型。

  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是贪腐手段更趋隐蔽复杂的表现之一。从本质上来讲,这反映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错位的权力观,怀有侥幸心理用手中公权力和职务影响力为自己及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另一方面,也折射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作风问题。

  内无妄思则外无妄动。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应当从思想根源上深刻认识“公权为公”这条原则,切莫因小节失大德、因欲望触红线。毕竟,看似他人买了单,最终的“买单”人,还是自己。

编辑:吴宇轩

校对:张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