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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铁饭碗”嘛?nonono!

发布时间:2022-03-15 19:27:23来源:劳动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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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热议问题。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这些问题属实有点复杂,加之各地劳动法政策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就更难弄明白。

今日咱就罗列一下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一块儿来看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哪些关键点和误区

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解除权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因此,仅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缔约条款,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

因此,如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又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待延长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未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海除外)

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未书面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已经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放弃,法院对其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END

编辑|乔一的桃子

律师|欧朗

来源|@网络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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