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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一中改名,衡水系中学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发布时间:2022-02-25 21:48:56来源:物理君

据澎湃新闻2月14日报道,日前,河北衡水第一中学已更名为衡水泰华中学。

有人认为,这是河北教育史,或者说全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衡水一中和衡水中学二者是什么关系?衡水一中为什么要更名?这一更名事件深层次折射了哪些办学信号?

01

衡水一中和衡水中学

究竟是什么关系?

根据“企查查”信息,衡水第一中学于2022年2月11日更名——衡水泰华中学,社会组织类型显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衡水中学属于“衡中系”,它是以衡水中学为首的四所高中学校之一。衡水中学是省级示范性高中,在办学性质上为公办学校,而另外的三所高中:衡水第一中学(衡水一中)、衡水中学实验学校、滏阳中学都是由衡水中学统一参与管理的民办学校,在办学性质上为私立高中学校。

也就是说,衡水中学和衡水一中是两所学校,一个是公办,一个是民办。但从建立之初,衡水一中和衡水中学就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衡水一中官网显示,2013年2月,河北衡水中学与河北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建衡水一中。同年8月,衡水一中正式动工兴建。仅用了一年时间,在2014年8月,衡水一中落成并正式投入使用。自2014年开始,衡水一中成为衡中着力打造的民校,衡水中学校长同时担任两校负责人,两校的管理团队也基本一致,衡水中学的资源向衡水一中全面敞开。

衡水中学负责本地生源,衡水一中负责跨地区招生,两校总是一起统计高考成绩,包括考上清北的人数,共同“霸榜”河北高考的局面从此开始。

概括起来一句话:衡水中学负责出品牌、出资源,其他中学负责招生,全省掐尖,成果相加,对外宣传。

其实,河北省的重点中学都是这个路数,有衡水中学系,还有衡二系,还有石二系等等。最近几年,全国不少超级中学都往这个方向上走,毕竟掐尖是最容易的方法。

02

衡水一中为什么要更名?

衡水第一中学更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的影响。

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民促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严禁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同时也规定了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也不得参与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更不得以输出品牌的方式进行民办办学。

2021年8月25日,《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这也意味着,到2023年秋季学期之前,将会有一批民办学校更改校名或者实行转制,“公参民”学校将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通知》划分,“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

①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③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还强调,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衡水第一中学办学虽不涉及义务教育阶段,但符合公参民学校的特征。这次衡水第一中学彻底改成了泰华中学,说明有关部门希望衡水中学跟民办校要彻底切割,不让民办学校蹭公办学校的招牌。

03

无论更不更名

衡水一中都应独立办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所谓的衡水中学的升学政绩,实际上是把衡水中学和衡水一中的所有声名涵盖在了一起,这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另外,衡水中学利用衡水一中的名义跨区域、抢生源,制造了所谓的升学神话。”熊丙奇指出,要明确搞清楚衡水中学属于衡水中学,衡水一中实际上就是民办高中。“按照《民促法》,衡水一中无论更不更名,都应该独立办学。”

“两个高中不能混在一起办学,公办民办不分本身就存在问题,所以规范办学必须要去推进。”熊丙奇指出,之前公办民办不分办学,实际上就成为了很多超级高中制造升学政绩的一个手段,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破坏了当地教育生态,影响高中的招生秩序,因此要严格治理,不能一味因为打造一两所超级高中而败坏地方的教育生态。

有网友提出:假设公办民办不分办学,所有资源都能实现共享,这对两所学校不是双赢的好事儿吗?为何非要让公办母体和民办高中分开办学呢?

“公办民办不分,制造了两个不公平。”熊丙奇介绍,一是对民办学校的不公平。因为民办学校应该平等竞争,如果一个民办学校利用公办资源来办学,享有公办学校的资源和身份,实际上对那些用社会力量来办学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办学校的不公平。规范公办学校的政策措施,通过公办民办不分办学而被瓦解。比如国家规定公办学校不能举办复读班,如果允许公办民办不分办学,公办学校举办一所民办学校,就可以以民办学校的身份大规模去招复读生,那么规范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的做法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因此,我们强调公办民办必须独立办学。”熊丙奇认为,公办学校可以去举办一所民办学校,但校园师资都是要独立的,招生管理更应该独立。如果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是为利用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跨区域招生、收高学费,然后再以公办资源来举办,那样会导致教育治理和教育秩序出现问题。

04

为营造公平教育生态

多地加快规范“公参民”步伐

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规范“公参民”学校等势所必然。

2019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9.15万所,在校生5616.61万人。其中学校良莠不齐,今天到了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时候了。在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看来,当前,包括“公参民”在内的民办学校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民办学校曾利用政策优势跨区提前招生,挤压了公办学校的办学空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教育生态。许多公办学校的校长向我抱怨,民办学校把优秀学生“掐走”了,挫伤了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

二是有些民办学校用高薪到公办学校招聘教师,使公办学校的名师流失严重,一位教育厅长对我讲,他最苦恼的是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优秀教师流失。特别是农村学校的优秀教师流失严重,加剧了教育的不均衡。

三是一些地方民办教育的畸形发展,破坏了教育生态,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某市的一位校长向我反映,他们那里民办学校设备条件其实十分简陋,由于掐尖招生,到公办学校挖走名师,使设备优良的公办学校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四是有些民办学校以高升学率吸引新生,助长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

五是有些学校高收费,性价比不符,引起家长的不满。少数民办学校主体办学目的不纯,把办学作为投资。例如少数房地产开发商,按道理他们应该用房产的增值来反哺学校,支持学校办学。相反,他们却用办学来赚更多的钱。

(详见《顾明远: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中国教育报,2021年8月9日)

自去年4月以来,重庆市已有至少10所“公参民”学校确定拟转为公办;

7月,山西太原9所学校宣布转公;

7月28日,河南周口市一所知名民办学校宣布“整体捐献给政府”;

上海最有名的案例是民办张江集团学校转为公办,转制后按片区招生导致周边房价飞升……

2022年初,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条新政——将来会确保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5%以内,各区控制在15%以内。义务教育阶段,北京主城区的民办学校其实很少,东城几乎没有民办校,西城有正泽和亚太,朝阳的民办校基本都是纯私立的,只有海淀区,有大量的公参民学校,而且学校质量都不低,基本都是名校。

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该秉持怎样的价值取向?

“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

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

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各地应建立良性的教育生态。何为“良性教育生态”?那应该是一种均衡的,可持续的,多样的教育生态。其实国家早在2010年就开始提,2022教育部工作要点以及“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这在未来依然是一个大的方向。

05

高中“公参民”学校该何去何从?

(本部分参见汪明《推动高中“公参民”学校规范办学》,中国教育报新华号,2022年2月14日,汪明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随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特别是规范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相关政策的出台,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那么,高中“公参民”学校该何去何从?

“公参民”学校逐步走向真正独立办学,这是对高中“公参民”学校规范办学的必然要求,衡水第一中学改名无疑释放出一种积极信号。与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一样,高中“公参民”学校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高中“公参民”学校的无序发展,特别是一些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和跨区域招生,破坏了教育生态,损害了教育公平。按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高中“公参民”学校规范办学,有利于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也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首先,要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学校加以规范。虽然《实施条例》并未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学校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依法规范办学的要求非常明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一些高中“公参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学校的法人代表没有实际权力,“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未真正落地。学校应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校中校”问题和公民办学校教师混用现象。目前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处一个校园、共用教育教学设施、共用教师的情况并未完全杜绝。学校应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高中“公参民”学校是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需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同时,学校应“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近年来,一些学校在“独立招生”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高中“公参民”学校借着跨区域招生之机,利用与公办名校含糊不清的关系招揽生源,这是亟须治理的重点。

其次,要对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高中办学加以规范。对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高中办学进行规范,主要包括规范公办品牌输出、规范公办教师编制使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一是规范公办品牌输出。公办学校仅以学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投入办学,而未实质性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与教学的“贴牌”行为,在高中“公参民”学校中并不鲜见。从规范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学校办学的角度看,规范公办品牌输出是一项重要内容。《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公办高中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应在禁止之列。

二是规范公办教师编制使用。教师拥有公办事业编制,却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这种现象在高中“公参民”学校依然存在。作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的一种合作方式,公办学校教师对口支持民办学校,其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可保持不变,但应当在任教时间上作出限定。不加限制地长期任教不符合公办教师编制使用的相关规定。2019年12月中央编办明确提出,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到民办学校任教。因此,对于长期在高中“公参民”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应当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三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再其次,要对高中“公参民”学校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

一是要加强高中“公参民”学校的招生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可以说,加强对违规提前招生和跨区域招生的治理,是规范高中“公参民”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加强高中“公参民”学校的财务管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高中“公参民”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高中“公参民”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高中“公参民”学校成因复杂、类型多样,涉及诸多利益群体,对推动规范办学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提前做好预判。同时,要从关键环节入手,对每一所学校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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