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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类合同审查清单,一次性排查18个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2-02-04 22:56:29来源:法天使

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是不同于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主体。不过,将合伙企业的类似交易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类似交易进行对比说明,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伙企业相关合同类型,是很有好处的。

本文囊括合伙企业类合同18项起草审查要点,涉及辨析使用合伙协议与民事合伙合同、辨析使用合伙与借贷、特定主体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供您参考。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公司类(股权交易为主)>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交易>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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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类型

风险点

辨析使用合伙协议与民事合伙合同

风险描述

1.除了不设立企业以外,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基本相通。

2.民事合伙合同没有“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些形式。

3.使用民事合伙合同应谨慎,一般应避免合伙关系。

如果是在合作、服务类的合同中,还要明确约定双方并非合伙关系,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模板:16805合伙合同一般通用

风险点

辨析使用合伙与借贷

风险描述

合伙协议如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收益、但不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法院有可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存在此类约定,协议仍可以签署,仍可以采取合伙协议的形式,只是要提示出借人(即不承担风险的合伙人)一方,超出标准的利率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宏观-合同主体

风险点

特定主体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风险描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法》第3条禁止范围外的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因为实务中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已经非常常见、没有障碍,所以无需担心。

风险点

为回避无限连带责任,可考虑专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风险点

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应具备职业资格

风险描述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风险点

外国人、外国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人

风险描述

外国人、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但也要受到负面清单等限制。

风险点

应核实合伙人企业人数

风险描述

1.如为普通合伙企业,应核实合伙人人数在2人以上。

2.如为有限合伙企业,应核实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总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

3.不仅是设立合伙企业,涉及入伙、退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转换时,也应考虑上述问题。

风险点

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风险描述

一般认为,未成年人无法担任普通合伙人,但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宏观-合同标的

风险点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风险描述

1.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说是完全没有限制,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

2.对于以权利、资产等出资的,从其他合伙人的角度,必须明确说明出资财产的范围、权利保证、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的时间等。

3.如果部分合伙人是以劳务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可以考虑通过附件或配套合同,明确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限和形式、对劳务的要求。

风险点

注意未实缴出资的财产份额转让的风险

风险描述

1.应核实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2.对于已经履行的,受让方应该要求转让方在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并可由其他合伙人书面确认,这样就能避免事后其他合伙人主张未实缴出资。

3.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也应对履行情况作出说明,考虑转让定价、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内部责任承担,尽量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并作为转让协议主体,使得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这种双方内部约定可以在合伙企业内部也产生法律效力。

风险点

财产份额处置、转让时,应核实是否经过配偶确认同意

风险描述

为尽可能规避风险,受让方应争取由配偶确认同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特别是标的额较大的交易。

宏观-合同程序

风险点

工商登记不影响合伙企业类合同效力,但能产生对抗效力

风险描述

合伙协议及其变动、入伙退伙、财产份额转让类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均不受工商登记程序影响,但工商登记与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

风险点

考虑工商登记程序的应对

风险描述

1.合伙协议中尽量不要采取类似“阴阳合同”的作法,避免私下约定与登记的合伙协议有实质性冲突。

2.注意未按规定变更登记的风险,可能导致限期更正、罚款等行政责任。

3.如果合伙企业并未设立,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仍有效,但实际上是《合同编》所规定的“合伙合同”,相应纠纷案由可归于“合同纠纷”而非“合伙企业纠纷”。

4.如果存在挂名合伙人,应当就挂名合伙人的权益、风险承担与追偿等作出明确、书面约定。

风险点

注意合伙人同意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风险描述

1.《合伙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财产份额出质无效。

2.其他的交易类型,如未按法律或合伙协议约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协议仍然有效,但是协议将无法实际履行,当事人只能依据协议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3.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来看,没有依法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程序而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出质、入伙退伙等协议,风险肯定是很大的,应该避免。

风险点

考虑合伙人之间的通知、同意程序的应对

风险描述

1.签署合伙协议,应该全体合伙人一致签署。

2.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其他情形下,可查询合伙协议有无特殊约定,无特殊约定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因为涉及较重要的权利义务,即使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也最好能争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签署或一致书面同意。

4.如果协议签订时,尚未履行其他合伙人同意的程序的,可将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作为先决条件。

风险点

考虑合伙人身份的取得时间点

风险描述

1.如果是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的身份取得以“修改合伙协议”生效时间为准。

2.如果是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入伙、退伙,合伙人的身份取得、退伙应该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的时间点为准(当然退伙、除名退伙之类的事由除外)。

3.从新加入合伙人的角度,有必要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合伙人身份)期限与责任,由合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等事宜。

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根据需要准备合伙人同意的文件

风险描述

如为财产份额转让、入伙退伙,会涉及到其他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一致表示同意的文件。

风险点

根据工商登记需要准备相关文件

风险描述

如律师事务所会涉及到司法局的相关登记程序;合伙型私募基金会涉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这些程序的文本均可以在签署协议时一并准备好。

第一步:A.公司类(股权交易为主)

第二步:5.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交易

第三步:5.1.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除外)

第四步:按分类搜审查点

第五步:辨析使用合伙协议与民事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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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类:

1)普通填空项,指那些需要填写的比较少不需要分行的。

2)需要分行的,比如收款账号信息,往往分为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

3)一些专门的填空项,常常会重复使用,比如发票信息,联系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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