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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卦 | 入冬后,场景金融可以不搞了吗

发布时间:2020-12-17 19:58:04来源:九卦金融圈

作者:车宁(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九卦金融圈专栏作家)

编辑:殷宜家杨文华

来源:九卦金融圈

入冬了,今年冬天有点冷,很多人在一边盘算什么时候熬完这个庚子年,一边也在不住地抱怨“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在原本就象征万物肃杀的严冬,这句话更是平添几分寒意。

随着经济发展向高质量、双循环的转型,市场各项管理机制的完善,资本投机炒作情绪的消退,特别是消费者安全与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一些原本商业逻辑就不健康的场景逐一“暴雷”,Tony跑了,蛋壳碎了,连带场景金融也成了众矢之的。

与金融领域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场景金融也是一个没有公认定义的“应景”之作。虽然如此,这个目前更多应用于零售领域的词汇却代表了金融业务从同质到个性、从单一产品到解决方案、从抽象业务到具体场景的转型,饶是耳边暴雷不断,但这条路既可能,也必须要走下去。

从业务角度看,场景金融的路径没有错误

很多年前,当乔布斯掏出iPhone手机声称要改变世界的时候,即使是他也不会想到这种改变是如此的全面和深刻。正所谓“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以iPhone为代表的智能手机的出现恰逢3G网络爆发的前夜,两者结合诞生的移动互联网突破了“古典互联网”在空间、人群和场景等方面的桎梏,加上08年金融危机以后人们对新兴发展模式的期盼与实践,于是在传统经济的地平线上,一轮信息时代的红日磅礴而起。

在除互联网之外的所有业态之中,金融由于对数据信息的高度依赖以及前期良好的技术基础,其所经受的信息革命洗礼尤为彻底。特别是在我国,由于较少前期传统业务的羁绊(如刷卡支付对移动支付的影响),也由于行业处于上升期而能进行大量资源投入,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遂在此结出累累硕果,部分产品甚至入选“新四大发明”而名噪一时。

对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来说,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冲击虽然始于渠道,也盛于渠道(如其主要表现就是各行各项业务向手机App的迁移和再造),但其影响却及于运营模式整体。

过去,传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在的是网点,经营的是货币,纵使是大厂亦或小摊,也不管是衣食住行还是生产贸易,只要办理金融业务就必须来到金融机构。水泥柜台好比天然屏障,保护了金融业务的“纯粹性”,也保护了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场景的风吹雨打。彼时虽然有所谓“金融脱媒”,一来范围不大(主要是对公领域龙头企业),二来更多是利益之争而非生死存亡。

而今这一切已如明日黄花。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推出移动App“入住”智能手机,原本只是拓展渠道、跟随潮流,却没想偏师成为主力,前几年还大张旗鼓地推动电子渠道分流,这阵子却已然为实体网点的定位甚至存在而担忧。需要指出的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开展依赖于熟人社会基于彼此关系的信息收集,在住宅、厂房、商圈中矗立的线下网点宛如动物触角,正是其能力的弱化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亦步亦趋甚至被动挨打。

线下的衰微需要线上的补位,但正如前所述,线上业务开展并不简单是渠道增加,而是经营变革,在水泥柜台的保护崩坏之后,金融机构需要在线上栉风沐雨,融合到场景之中结合客户特定需求提出综合解决方案或研发新型产品。这种业务上由一般到特殊的变迁是一种痛苦但无法回避的考验,并且由于金融机构人员的错配(规模庞大的网点人员无法及时、高效转岗线上)而更显严峻,“场景金融”虽然概念不清,指向不明,但至少在方法和趋势上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方便在不确定的未来掌握一部分的确定。

场景金融之于金融机构的战略意义还不止于转型,更在于革新。在业务层面,表面上看,现在流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似乎都能在传统金融业务中找到原型,以致于传统金融机构每每哀叹“这是动了我的奶酪”。然而,这种奶酪只是“应然”而非“实然”,一方面,诸如移动支付、消费金融等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其实也并没有大举开展,另一方面,由于人、货、场的商业关系由“场景”而形成了新的连接,也就需要支付、信贷、风控等诸类金融功能的重新组合。金融机构实际上是在学习新事物、开拓新市场,“收复失地”之类的说法大可以用于对外宣传和内部打气,但真要按照传统的老办法来解决场景的新问题可就大错特错了。

业务如此,数据更甚。毋庸讳言,虽然还带有人格权和安全性保护的疑难,数据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石油,也是未来最具想象力的生产要素。互联网虽然移除了传统金融的保护伞,但其提供和改造的场景,引来的技术与方法却使金融机构得以更加充分地应用数据改进存、贷、付等各项业务,提高风控运营能力,就连整体金融安全也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削弱而得以改进。事实上,金融机构所重点关注的资金流在未来越来越不能脱离业务流、数据流而存在,并且因为对场景理解、技术掌握的深入,未来数据对金融机构效率提升、风控加强的贡献将与日俱增,而这不能不说是场景金融的贡献。

从风险角度看,场景金融的问题可以克服

近期,场景金融有点儿“烦”,场内场外暴雷不断,专家学者口诛笔伐,一时之间,“红旗还能打多久”成为业内普遍关心且热议的话题。

是的,过去我们常讲“方法总比困难多”,然而现在却貌似“困难总比方法多”,说起场景金融的问题几乎可以不假思索,信手拈来。比如商户“坑人”,原本就靠资本维系寅吃卯粮的商业逻辑经过层层包装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进入,有时不但信贷成本无法收回,就连商户的经营成本也转嫁给金融机构。

又比如客户“低端”,一方面,场景金融也有其能力的天花板,这就是其依赖线上渠道的触达性,优质客户的有限性正面撞上业务发展的无限性,只能是“低端”客户粉墨登场,以次充好;另一方面,即使是原本优质的客户,经过多家诸轮反复过度营销,再加上制度环境、信用体系甚至产品设计的固有问题,其“优质”的还款能力也会被“低劣”的还款意愿所影响,从天上跌落凡尘。

在“好场景、好商户、好客户都去哪了”的哀叹之中,我们还可以把困难列的更多,然而实事求是的讲,这些具体困难也并不足以否定场景金融作为一项业务、方法、趋势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场景宛如花朵,其生长灿烂不能没有土壤的滋养,雨露的灌溉,也许有焦芽败种,但从根子里就注定要大红大紫的植物却闻所未闻。因此,很多时候也不能抱怨没有好的场景、商户、客户,在全球经济增长疲软的今天,在资本市场陷于平静的今天,在监管政策日趋严厉的今天,再期盼长出比如移动支付那样凤毛麟角的业态几成奢望。然而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眼前的困难并不应该成为我们放弃希望的理由。

另一方面,正如很多观点和实证分析都指出的那样,场景金融的问题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更应是场景而非金融。其一,“受惠”于互联网经济热潮和资本涌入,一些致力于“羊毛出在狗身上”的商业模式大行其道,其原本就无法自圆其说的业务逻辑构成场景金融的致命风险;其二,我国消费产业尚不发达,无论是产品亦或服务,无论是质量亦或覆盖,乃至于模式和思维,都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比如当全球陷于新冠疫情的当下,不少高端消费人群宁可深居在家也不去没有任何疫情的国内景区游览,究其原因,只是国内提供不了类似的旅游体验与产品,缺乏真正高质量的消费场景已然构成场景金融无法行稳致远的主要障碍。

更可悲的是,由于大量不具商业可持续性的场景存在,由于更高质量场景的缺乏,一些表面上能够贡献流量、收入,也具有持续性的“奶头乐”场景逐渐成为金融的宠儿。但这种基于表面上的商业可持续而与金融形成的“苟合”实则不能长久,这固然是因为其对社会环境、青年人群悄无声息的“毒化”,对人性丑恶一面毫无底线的逢迎,另外从金融角度讲,消费更多是财富的消耗和转移,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是派生效应,结合最近政策上提出的“需求侧”管理要求,最终不贡献于生产和进步的消费其实也并不应该成为金融机构眼中的优质场景。

《孙子兵法》有云,“不可胜(不被打败)在己,可胜(取得胜利)在敌”,场景金融亦复如是。面对客观存在的各类问题,金融机构首先分清哪些“在己”,哪些“在敌”,在己的多多努力,在敌的交由“天时”,既不能被割韭菜,也不能因噎废食。面对未来,金融机构首先需要做的是加深对场景的理解,有些场景是用来深耕的,有些场景只是露脸的,有些场景触达即可,有些场景却要编织生态,正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自身比较优势)”,生态建设、开放银行虽然是整体战略,却也应该以我为主,量力而行。

在此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场景金融还应形成自身特色。一方面,原本不少场景没有或只有很小风险,只是来的机构多了,同质服务多了,就形成了踩踏;另一方面,由于业务惯性,包括商业银行、非银机构在内,同质化的产品、服务乃至打法都比比皆是,结合场景的业务个性化之路并不平坦,并且由于系统、算法因素的加入,在决策中更容易形成同质和一致,这就与场景金融消费分层的需求背道而驰了。

从规范角度看,场景金融的未来更加可期

进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伴随着民粹主义的泛滥、新冠疫情的持续,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甚至原本运转良好的分工贸易体系也开始局部瓦解,在此背景下,中央也就更加强调安全与发展的并重,相关各项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也将因此步入快车道。

春江有水鸭先知,由其业务本质所决定,金融从来就是一个对政策、对信息高度敏感的行业,从历史上看,对拿破仑滑铁卢战败的提前预知甚至成就了罗斯柴尔德财富帝国的传奇。然而,对信息的收集只是基础,对信息的正确解读并因而形成对未来的正确预判才称得上“掌握”。因此,业界更需要做的,不是对网贷保护红线具体如何落地的打探,也不是对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最终指向的猜测,而是整体把握未来政策法律趋势,推动场景金融向更高水平发展。

以反垄断法为例,虽然最近其发声、处罚乃至制度建设新闻不断,但对从事场景金融的绝大多数机构来说,这种信号却是积极的。一则,随着工作和认识的深入,高层对于金融风险的驾驭更加炉火纯青,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风险来源和构成的复杂性,对金融之外的相关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协作监管态势更加明显,这既能有效降低来自场景及技术提供方面的风险,也能部分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

二则,高层对反垄断的重视还体现在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尊敬,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号称推进市场经济,但在结果追求和要素分配上仍有各种有形之手不必要的参与,这饶是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部分短期目标的实现,但长期看却也扭曲了市场秩序,使原本不该出现的风险出现了,原本简单的风险复杂了。而今以反垄断为代表的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初心的回归也有利于增加各类机构深耕场景的信心和确定性。

三则,反垄断对数字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关注有利于形成健康的场景生态环境。在互联网领域,屠龙少年变身恶龙的故事反复重演,在打败号称“垄断”的传统机构之后,平台企业迅速形成了更隐蔽、更牢固的垄断,其形成的生态孤岛、业务孤岛、数据孤岛以及内循环体系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走向更高质量的阻碍。从美国相关案例情况看,正是1990年代后期开始对微软的反垄断措施促成了谷歌等新一代企业的兴起,有鉴于此,相关机构对于“好的场景、商户、客户”的期盼有朝一日也能梦想成真。

对于场景金融来说,其发展固然有赖于健康的市场秩序,也需要与客户(消费者)的健康关系,从历史的负面教训看,正是消费者的逃废债和机构行为的短期性相辅相成,共同把行业推向深渊。而这类问题正伴随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和民事立法的完善而逐渐得到解决。

一方面,相关消费者保护工作和监管体系逐渐向持牌机构之外延展,这首先有利于实现监管的一致与公平,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因监管套利带来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原本主要针对实体产品和商业服务的消费者保护,其方法与思维逐渐与网络、与金融相适应,过去相关机构“削足适履”的抱怨逐渐消失。不仅如此,作为行为监管工具之一的消费者保护更与监管科技相结合,有利于提升政策执行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另一方面,随着民事立法的完善特别是《民法典》的即将颁行,包括客户(消费者)在内各类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各负其责的行为规则得以再次强调,躲藏在政策保护之下的“巨婴”行为将得以公正对待。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私法”向“公法”的过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从属于上述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对于正挣扎在不确定性泥沼中的场景金融从业人员来说,没有什么比这些更好的强心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