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错人生选择题 审判长走向被告席
发布时间:2020-12-16 10:57:2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洪民,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5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2001年8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5年4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长级);2007年12月,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2年9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长级);2015年3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7年12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2020年4月23日,经吉林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决定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吕洪民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0年9月27日,吉林省监委将吕洪民涉嫌受贿案件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4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从普通法官成长起来的审判业务专家,吕洪民深谙审判规则,精于法律适用,善于裁决复杂纠纷,却在自己人生的考场上忘却初心、迷失自我,在变与守、情与法、利与义、进与退之间,做出错误的选择,将亲手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怠于修身,初心渐改
思想滑坡失去原则,沦为审委会的“骑墙派”
诱惑面前是选择蜕化堕落,还是选择继续坚守,根源不在选择本身,而在选择者的定力。很多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看似一念之差、肇于微末之际,但是细细查之,无不是因为个人修养不够、初心失守、定力不足所致。吕洪民也不例外。
1962年6月,吕洪民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86年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他就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先后任吉林市中院副院长,松原市中院院长,省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在吉林市中院任职期间,吕洪民勤奋、上进,甚至主动请缨,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了诸如市殡仪馆转让纠纷、艾滋病群体上访等多起群体性事件,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然而,到松原市中院任院长之后,吕洪民放松了党性修养,没能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理想信念逐渐发生了动摇。思想上的滑坡让吕洪民在权与法中逐渐迷失。
吕洪民忏悔道:“到松原工作之后,自己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是非观念发生颠倒,逐步违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蜕化成一个变节者。内心的动摇和堕落看似是一刹那的决定,实际上却是一个漫长、痛苦的蜕化过程。‘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荒于政治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淬炼,让我的政治定力逐渐丧失,定力越丧失对学习和自我约束就越懈怠,这使我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并快速跌入欲望的深渊。”“失去理想信念使我变成了一具‘躯壳’,在理论中心组和民主生活会上,我发言都变得没了底气,因为我深知自己言不由衷。思想上的变化必然会导致方向性问题,必然会使我走上一条不归路。”
到省高院工作后,吕洪民的思想进一步滑坡,对事物的判断彻底失去了原则,这从他在审委会上的表现就能窥见一斑。他一改此前坚持事实和法律,直言不讳发表意见的风格,多次在审委会上,见院长持与自己相反的观点,便在最后表决时改变最初的表态,把票投给院长支持的意见,让在场的审委会委员无不错愕不已。为此,吕洪民多了个外号——审委会的“骑墙派”。
吕洪民走上领导岗位后,疏于政治学习、放松党性修养,最后导致思想滑坡、理想信念动摇。这为他在各种诱惑考验面前丧失定力、在“糖衣炮弹”攻击下放弃抵抗,埋下了伏笔。
囿于私情,恃才妄为
“装在套子里的人”却因友情亲情玩弄司法
情与法,是吕洪民面临的又一道选择题。他在友情的怂恿和亲情的裹挟下,自恃业务精通,把法律当作谋私的工具,以自认为“徇私不枉法”的手段,在“情与法”之间悄悄做了选择。
吕洪民性格古怪。他好静,喜欢自斟自饮,不爱应酬。同事评价他是“装在套子里的人”,法院系统的“别里科夫”。他平素不善与人交际,除了仅有的几个“小跟班儿”外,他私下里从不与其他同事一起吃饭,甚至与同事在单位走廊擦肩而过,他也不跟同事打招呼,他仿佛总是活在自己封闭的世界里。他在八小时之外的应酬也极少,他没有其他业余爱好,家里的法律业务书籍很多,研究法律条文和审判业务就是他的最大爱好。
这样一个人很难让人将他与腐败分子联系起来。然而,他的法律天平很快就在亲情和友情面前倾斜了。
友情难却。律师张随(化名)在吕洪民到松原中院任院长不久便找到吕洪民,让他帮忙承揽法律服务业务。张随原是吉林中院法官,吕洪民在吉林中院任职期间,一直是张随的分管领导。因为吕洪民不善交际,开始的时候张随常常给吕洪民提供一些与其他院领导相处的建议,部分吉林市领导生病住院也都是张随陪着吕洪民前去看望。逐渐地,吕洪民家里诸如换灯泡、缴水电费,或者外地亲戚朋友到访安排用餐等琐事,都由张随去帮忙打理。吕洪民交际面很窄,张随是他在法院系统仅有的几个朋友之一。
吕洪民到松原中院任院长不久,张随便辞职当律师了。看到朋友辞职来“投奔”自己,吕洪民觉得这让他无法拒绝。所以,吕洪民就动用自己中院院长的影响帮张随联系多家企业和政府部门做法律顾问。张随站稳脚跟后,随着在法院代理案件的增多,为了案件能够胜诉,便进一步提出要求,请求吕洪民帮忙打招呼,尽量让其代理的案件胜诉。开始的时候,吕洪民的内心是挣扎的,但是他觉得自己精通审判业务,专业知识足以为张随的诉讼请求提供法理支撑。于是,他便多次违规干预张随代理的案件。至此,吕洪民在“情与法”之间做了错误选择。
亲情难拒。吕洪民极度惧内,强势妻子田某的裹挟也是吕洪民走上贪腐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吕洪民的妻子田某原来是吉林市某高校法学教师,曾兼职律师,后调入长春某学院任教授。调查了解到,吕洪民在松原中院任院长期间,松原中院部分法官为了得到吕洪民认可或者工作失误求得吕洪民原谅,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找田教授”,最后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方法的有效性,果然田某的进言吕洪民无不悉数照办。
有多人为了案件得到关照,拐弯抹角地通过田某单位领导或同事找到田某,再通过田某安排吕洪民向相关办案单位打招呼。吕洪民共计十余起受贿事实中,更是有多起与田某有关。田某助长了吕洪民的贪欲,裹挟着吕洪民一步步走向贪腐的深渊。此外,吕洪民还受儿子、外甥等亲属请托违规干预多起案件,从民事到刑事,从审判到执行,从省高院到基层法院都有涉及。
吕洪民是法学博士,且有多年的一线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是吉林省仅有的2名全国民事审判业务专家之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极高的法律素养让吕洪民成为了全省民事审判业务的权威。这使他能够为请托方当事人的诉求找到法理支撑,进而谋求胜诉的结果。
在接受张随和田某等人请托后,吕洪民干预案件的方法有两种: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案件,他借听取案件汇报的机会,在详细分析法理依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自己监督范围的案件,则以院长监督名义要求办案人汇报案情,向办案人阐明自己的“观点”,进而影响案件裁判结果。吕洪民自诩这种“非常高明的手段”为“徇私不枉法”,不但案外人看不出痕迹,就连案内人也看不出破绽。他玩弄法条、游戏程序,自认为把每一起违法干预都做到隐迹至深、无懈可击的程度。
正如吕洪民自己所说,“我一直生活在自己的虚幻世界中,觉得自己虽然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做出倾向性的判决,但是我能够为判决结果找到法理依据。在内心矛盾挣扎的时候,我也常常以结果是公正的来自我安慰,自以为天衣无缝,实则掩耳盗铃。”
盖天下之患,莫大于有所恃。吕洪民正是因为他自恃精深的法律审判知识,让他在“情与法”之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堂而皇之地游走于法律边缘。但是,正因为缺少了戒惧谨慎心态,从高处跌落深渊的时日也就不远了。
诱于私利,火中取栗
染上贪欲的“病毒”,以权谋财已成为“第一要务”
吕洪民自恃精通法律,为了维系亲情和友情,他逐渐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党员干部一旦失去敬畏之心,就丢掉了立场和原则,随之而来的便是思想的堕落、权力的滥用、生活的腐化,自然就成了“有缝的鸡蛋”,“苍蝇”就会蜂拥而至,贪欲的“病毒”便会逐步发作。
初染病毒。张随虽然追随吕洪民从吉林到松原,但是在吕洪民到省高院任职前,其与张随一直都没有大额经济往来。2012年9月,到省高院之后,吕洪民的心理进一步发生了变化,用他自己的话讲,“觉得自己是审判业务专家,平时极力克制自己的欲望,但是自己没几年就要退休了,要为自己想想后路,也要为孙女攒点钱”,受这种思想驱使,他心里的纪法原则和底线彻底沦陷了,他和张随之间的“友情”也变味儿了。
吕洪民到省高院任职之后,张随也追随他到长春市拓展业务。吕洪民凭借自己在业界的权威,帮助张随进入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以此树立张随在这个领域的地位。然后便开始利用自己分管破产清算案件的职务便利,帮助张随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揽破产业务。吕洪民看到律所办理破产案件投入成本很低,但一个案件便有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收入,他的心理更加失衡了。他便旁敲侧击地反复暗示张随。张随自然是心领神会,主动提出按照律所破产案件收入的30%给吕洪民“提成”,至案发时已经支付给吕洪民110余万元,还有500余万元尚未支付。
除此之外,吕洪民还极尽所能从张随处攫取好处。吕洪民想健身,就带上张随到健身房去逛,然后直接让张随为他办理健身卡;偶尔出去吃饭,他也打电话让张随去替他买单;家里房子装修,他也都是直接安排张随替他支付费用;甚至其妻子田某生病到上海住院治疗,他都直接安排张随陪同,并让张随支付交通费和医疗费。
病毒发作。随着贪欲的不断膨胀,吕洪民的人生也渐趋错位“脱轨”。从受贿对象范围来看,他从严格限定张随和妻子田某等“圈内人”逐步扩展到圈内人介绍的人。2017年,在张随的介绍下,吕洪民为张随担任法律顾问的长春市某房地产企业相关案件审理提供帮助,案件判决刚生效,吕洪民就给该企业负责人李某打电话,说相中了该企业开发的某小区住宅,并告诉李某“可以适当便宜些,但是别违规”。李某会意之后,让吕洪民及其亲属在该小区购买三处住宅,经鉴定共低于市场价格90余万元。
病入膏肓。吕洪民任省高院副院长期间,为松原市某村镇银行相关两起标的额5亿余元的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帮助,事后,该行原行长周某提出在海南送给吕洪民一套房产,吕洪民和妻子田某实地查看之后,没有看中。之后吕洪民就直接对周某说:“你再过来的时候直接带点现金过来就行。”于是,2015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先后多次直接送给吕洪民现金共计200余万元。
吕洪民任省高院副院长期间,修某因代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找到吕洪民帮忙。该案涉及农民工130余人,修某未收取代理费。这让吕洪民打起算盘:他没挣着钱,能给我钱吗?吕洪民没有答应。之后,修某给他送了5万美元。见到钱后,他才改变了态度,答应帮忙关注该案。此时,吕洪民的灵魂已经彻底被私欲占据,以司法权谋取私利已经成了他的“第一要务”,共产党人的信仰在其心中早已荡然无存,堕入深渊也就势所必然。
当官发财两条道。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想一手握住权力,万众瞩目;又想一手握住财富,奢靡潇洒,过着“权我所欲也,利亦我所欲也”的日子,就必然会在“义”与“利”的选择中,做出错误的判断。到头来,必将走上人生不归路,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困于所溺,愧悔无地
因怕被查处提前辞职,想过割腕自杀却未想过自首
人若知进不知退,知欲不知足,必有困辱之累,悔吝之咎。然而,吕洪民在面临“进与退”的选择时,再次做了错误的决定。
吕洪民看似易得的名利背后,他的生活好比是独身一人毫无防护地走钢索。对于这一点,吕洪民自己也早有认识,他曾一度想通过离开现在的岗位来逃避纪法的处罚。他在忏悔书中写道:“走上院长岗位后,我对金钱的欲望愈发强烈,特别是到省高院任职这几年,案件当事人只要是‘圈子’里的人或者是他们介绍的人,送我钱款都照收不误,我自己根本收不了手。然而,怕被查处的恐惧告诉我,只有离开这个岗位才能让我停止。”
2019年6月份开始,吕洪民先后多次向省高院党组提出辞职的请求,自己的办公室也已经收拾干净,但是没有得到组织的批准。因为担心东窗事发,吕洪民长期承受着恐惧的侵袭和折磨。那段时间,吕洪民整日精神恍惚。回忆那段经历,吕洪民说:“2019年下半年有两周时间,我几乎失忆,晚上睡不好,做梦全是混乱的信息,白天在单位对非常熟悉的同事知道是谁,但是叫不上名字,这种情况持续两周后自动缓解了。”后期,吕洪民甚至想过割腕自杀,他的精神压力可见一斑。在经过极度的恐惧、逃避无门的情况下,吕洪民仍然没有选择向组织袒露心扉,投案自首。在得知其主要行贿人李某被组织留置调查后,他多次与其妻子田某串供、“对口型”,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然而这一切不过是他自作聪明。
“为官贪墨,必遭大祸”,这是铁律。吕洪民最终才明白,处心积虑地对抗调查是徒劳的,“临时抱佛脚”更救赎不了自己,只有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老老实实向组织坦白才是唯一出路。
办案者说: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克己慎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综观吕洪民案,其堕落源于对政治理论学习的懈怠,放松党性修养致其思想滑坡,失去了共产党员的初心。思想的“总开关”没拧紧,便做不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在所难免。
同时,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除了吕洪民自身方面的原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也是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吕洪民违纪问题早有苗头,其与律师张随“勾肩搭背”,行内早已人尽皆知。吕洪民的违纪违法行为从其2007年到松原中院任职开始,一直持续到2020年案发前,十余年间,没有得到制止纠正,任由吕洪民在权钱、权法交易的邪路上狂奔。这种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面对诱惑,任何人都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党员领导干部要想不受邪风侵染,要想在面临选择的时候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方面,要靠思想觉悟这种“软实力”的强力支撑。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精神家园,树立廉荣贪耻的价值取向,才能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在任何风雨考验面前保持清醒和坚定。另一方面,还要依靠制度、规矩等“硬约束”的严格规范。只有强化监督制约、扎紧制度笼子,才能让意欲腐败者无机可乘。
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吕洪民的忏悔仍在眼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警醒,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要时刻饱含对纪法的敬畏、对历史的敬畏、对人民的敬畏。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从克己上下功夫,做到“身正”,才能够保证行为不出轨,权力不滥用。(作者季珐潘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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