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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仅被视为丧失公德,需要专门立法吗

发布时间:2020-12-03 13:20:00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禁止虐待动物需要专门立法吗

  ●虐待动物以及传播虐待动物图片和视频的行为,不管是个人的,还是有组织的、产业化的,本质上都是暴力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有毒害作用

  ●尽管国内专家学者不断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但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制度、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反对虐待动物已经达成社会共识的前提下,是否应对虐待动物行为予以立法存在较大争议

  ●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近日,有网友爆料,四川广安一男子凌晨3点持刀虐狗,并将视频发至当地遛狗群。视频中,一只白色大狗蹲在角落,脚下流有一大滩血,一名男子对着狗不停地吼叫。事后据宠物医生介绍,狗的两处颈动脉、一处后脑勺和一处下颚被捅伤,曾休克多次,被输血抢救。

  次日,警方介入。随后,该男子在视频中哭泣道歉,表示狗已经脱离危险,自己现在非常后悔。

  事实上,类似虐待动物的事件并非个案。某网络平台直播虐猫吸引眼球、开水锅里煮猫咪……不少事件中施害人手段残忍,虐待动物事件一直饱受舆论关注。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动物的残忍虐待行径时有发生,在给动物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公众造成了精神伤害,在道德和舆论上一直受到谴责。许多国家也已经有专门针对反对动物虐待的法律或者明确法律条文。

  有业内人士称,尽管国内专家学者不断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但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制度、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反对虐待动物已经达成社会共识的前提下,是否应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法存在较大争议。

  遗弃虐待动物频繁发生

  暴力行为毒害整个社会

  所谓虐待,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某些人或某些事物”。针对动物身体上的虐待,也是人们通常理解的以残酷手段伤害动物身体的虐待行为,“活体剥皮”“生吃猴脑”“活取熊胆”等,都属于虐待动物行为的表现。

  虐待动物事件并非近几年才发生。早在2012年,上海一女子领养猫后回家进行各种虐待取乐,事发后被多名爱猫人士围堵,家门口也被贴上痛斥虐猫行径的海报。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得知,虐待动物分为两种类型:主动虐待和被动虐待。用高跟鞋踩、用火烧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主动虐待;被动虐待通常是因为对宠物的忽视和不当照顾,例如使宠物脱水、饥饿、不适合动物的居住环境等。

  在网络上以“虐待动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看到多则关于主动虐待动物的新闻。

  2019年11月,有网友爆料,浙江宁波交通技工学校的宿管员当着学生的面,将一只狗从高空扔下阳台后死亡。

  2020年1月,一则“重庆景区开业让猪蹦极”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一头75公斤左右的猪四肢被捆绑,披着蓝色披风被推下蹦极台;9月,在重庆渝北区某米线店,一名背书包男孩在盗窃后疯狂虐待店内宠物猫,猛摔、脚踹数次;10月,在山西太原,被一男子用开水烫伤的怀孕母猫,在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其腹中已成形的的4只小猫也没有活下来。

  这些残忍的虐待动物的事件让人不忍直视,甚至一些施暴者利用虐待动物视频牟利。

  此前,有网友爆料,山东烟台南山学院2019级学生王某欢残忍虐猫,用牙签插满了小猫的四肢,视频中小猫发出惨烈的叫声。该生在某救助群里要求群友给70元免猫一死,并称一天内杀了8只猫。

  此外,有多家媒体报道,在咸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卖家通过出售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虐待动物视频牟利,形成了“定制贩卖”产业链。

  法学家梁治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虐待动物以及传播虐待动物图片和视频的行为,不管是个人的,还是有组织的、产业化的,本质上都是暴力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有毒害作用。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也出于对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坚决反对虐待动物理应成为社会共识。

  虐待动物仅遭道德谴责

  实际查处案由各不相同

  在每次发生虐待动物事件后,关于虐待动物行为和虐待动物立法都会引发公共讨论。“面对层出不穷的动物虐待事件,我们还能做些什么”是很多次讨论中被提到的问题。

  目前,来自民间的力量在对虐待动物行为予以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在实践中进行一些探索。如生活中经常有爱心人士或者动物保护协会自行或者在地方治安管理机构的协助下,从施暴者手中救下饱受虐待的小动物,并及时送医治疗。除此之外,还有来自民间针对虐待动物者的惩戒,针对施暴者的“人肉搜索”也时常发生。

  山西太原“开水浇猫”事件的施暴者,其就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与其解除了劳务关系。其在山西汾阳的家中收到了来自网友的各式各样的花圈、寿衣。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引发网络广泛关注的虐待动物事件,往往会导致公权力介入,但在处理时案由各不相同。

  早在2002年1月和2月,时为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大四学生的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先后用火碱溶液和硫酸溶液向黑熊、棕熊进行投喂、倾倒,导致3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3月,四川成都发生了“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后,四人因利用网络散布施暴人个人私密信息,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0年8月,浦东警方查处了上海首例养犬人遗弃犬只案。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浦东警方对弃养年事已高的黄色小型杂交犬的犬主吴某处以罚款500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北京一小狗被裹满石膏遗弃,全身被打满石膏和快粘粉,眼睛也未能幸免,而且尾巴和爪子都是是断的,爪子上还带有血迹。9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受理石膏狗被遗弃一案。

  多国针对动物虐待立法

  我国是否入刑存在争议

  从司法实践看,针对贩卖、捕杀、偷盗等行为沿用现有法律规定给予打击。例如,偷盗动物可以沿用涉嫌盗窃罪,贩卖动物可以沿用涉嫌非法运输罪、非法交易罪等法律规定。而对于单一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基本上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处于空白。

  有不少人呼吁,应当通过刑法手段来遏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以彰显我国推进动物福利、维护生态和谐的坚定立场。

  央视新闻曾微博上发起“禁止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尽快立法”投票,参与的29.9万人中,有约28.3万人表示支持,约1.1万人表示不支持。

  有网友在评论中质疑:“为什么制定一部‘止恶’的法律这么难?”

  也有网友表示:“人的福利问题都没有解决,反而解决动物福利?”

  根据美国人道主义协会的调查,每年有近100万只动物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被虐待或杀死。放眼全球,许多国家已经有专门针对反对动物虐待的法律或者明确法律条文。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法案诞生于英国。英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已有10多个,包括动物保护法、宠物法、兽医法、动物遗弃法案和动物寄宿法案等。德国规定遗弃动物会面临高额罚款,虐待动物会坐牢。在法国,小动物们会有自己的身份证。日本则规定擅杀动物会被判刑。

  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已经开始尝试通过立法来反对虐待动物。

  2014年5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

  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

  2018年9月30日批准通过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目前在民间,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日益受到公众的谴责,这种谴责本身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制裁,但来源于大众的这种近乎道德的声讨也会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不过,谴责与讨伐比起法律来说还是逊色,这类层出不穷的事件应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但也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采取对动物全面保护的立场,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对于虐待动物行为,即便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也应当首先考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规定。虐待动物入罪也面临操作上的困难,动物的范围和虐待行为都较难界定。

  针对时有发生的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事件,在每年的两会上,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案:

  2015年,全国人大代表郑孝和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打击取缔猫狗不法产业链;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建议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并建议在未立法前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应尽快将制定动物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制定一部保护动物的法律。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巍建议,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表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虐待动物行为存在法律空白,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对构成动物虐待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作具体规定,对动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保护”。

  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就人大提出的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进行回复: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农业农村部在上述回复中提道。(本报记者 王阳 本报见习记者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