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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诊的妇科男医生曾因强奸女患者坐过三年牢!想想都恐怖!

发布时间:2020-11-20 13:20:21来源: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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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徒眼里,神父很圣洁,因为教徒在其面前讲诉自己的罪恶,借此向神忏悔,而不担心被嘲笑,也不担心泄密。

大众眼里,医疗行业很神圣,因为患者在医务人员面前脱光衣物不觉得羞耻!

同样,有两个细节不敢想:

一您对神父讲的忏悔的话,讲的自己做过的坏事,很快全世界都知道了。

二女患者面对的男医生曾经性侵过或者猥亵过女患者,刚刚出狱3年。

看下面这个案例:

医生猥亵16岁的女患者,被拘留十日,女孩的母亲觉得处罚轻了,准备申请复议。可能她还没意识到另一个问题:不要说是猥亵了女患者,即使是性侵女患者,被判刑十年,出狱后,他仍可以接着从医。接着接诊女患者。

这就会出现一个奇葩的现象:一个曾经借诊病猥亵和性侵过女患者的男医生(也包括男护士等直接接触女性的医务人员),被判刑出狱后,还可以光明正大的行医,并以诊病为借口,再次让女患者在其面前暴露隐私。

想想就很恐怖!

这不是小编吓您!看目前的规定:

这里面有没有告诉您,因为猥亵或者性侵女患者被判刑满两年后不能从医?

没说!

至于第四小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我没见到具体规定,但是有案例证明,没有规定性侵和猥亵过女患者的男医生处罚结束后不能从医。法院的判决里也没说他不能再从医,也没判决他禁止从事直接接触女性的科室工作。

河南许昌一男护士与自己科室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具体经过是:2007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趁值班查房之际,男护士大军与女患者小梅发生性关系。随后,小梅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小梅家人遂向警方报案。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小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法律有明确规定,与无行为能力者发生性关系,即使没有强迫,也是强奸。区法院正是依法这么判的。

尽管最后有女方求情,许昌中院法官的判决仍然是:判三缓三。也就是说,认定的是强奸罪,这个没改变,只是考虑受害者的情况,轻判了。但是,背着强奸罪的这个男护士,之后一直在医院从事医疗工作(猜测还是护士吧)。

这是女子原谅了他,如果女子没原谅他,他确实在医院坐了三年牢,但是,三年后呢?(这次只是没坐牢而已,罪名仍是实实在在的)

三年后,他又去医院上班了!

借工作掩护,猥亵过女患者甚至性侵过女患者被法律处理的人,出狱后仍能接着从医,是不是太尴尬?

如果女患者知道,给他诊断或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护,曾经猥亵或者性侵过女患者,她会怎么想?

当然,强奸或者猥亵罪不会写到他的额头上,女患者之所以信任他,默认给她诊病的男医护不可能犯过这方面的罪恶,是相信我们的规定不会允许这类人接着从医。

换句话说,我们的规定辜负了患者的信任,相当于,我们的执法医生的注册规定没有给患者把好关!

是不是应该订正了?

教育行业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2019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严重违规教师终身禁止从教。

(这个解释驴头不对马嘴,他可以再申请啊)

下面这些人如果出狱两年后继续从医,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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