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 | 法院驳回15.4%:银行依然按24%利率收取利息
发布时间:2020-11-13 11:20:46来源:九卦金融圈
编辑:金明正
来源:综合自新华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财经、一本财经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今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自今年8月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管理新规以来,已有多起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公布。
除本案一审外,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30日的判决,也要求持牌消金机构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按4倍LPR执行贷款利率。
因此,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目前各地法院在审判上仍存争议。
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或许将重新厘清金融界、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前情回顾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为15.4%。
这一规定发布后,引起市场热议,其中,焦点之一就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尽管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影响。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成为以普惠金融为主要业务的机构的“生死线”,可能会导致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部分民营银行和银行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等行业级退出市场。
有业内人士指出,普惠金融业务定价相对较高本质上是由于成本较高导致的,是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性原则进行的定价,而非为了赚取超额利润。如果不考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类型,“一刀切”地将LPR的4倍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存在巨大的局限性,无法真实反映业务成本和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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