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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终审案例明确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1-12 22:20:55来源:金融虎

金融虎讯11月12日综合消息,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不适于用持牌金融机构,今日,温州中级法院宣判的一起终审案例对此进行了明确。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在该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据了解,今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炉。根据新规,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的LPR。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新规一出,即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此前有分析认为,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有观点称,此新规主要针对规制小贷公司。不过,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存在争议。有专家曾指出,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而从温州中院上述判决来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这似乎已明确,对现有P2P转型为未来持牌的小贷公司、或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均不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新规范围。

金融虎注意到,今年10月,北京一中院亦曾发文解析民间借贷利率新规。文章指出,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高效融通渠道,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利率、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有可能成为培育高利贷的温床,这颗所谓压垮债奴、吃倒企业的“毒瘤”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高利放贷不仅造成债务人履约不能,更会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北京一中院在文中所举的两个案例分别对应的是A公司与B公司,以及个人与个人,并不包含持牌小贷机构。

不过,P2P平台中所产生的借贷行为因利率而产生的纠纷案,或许适用于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的新规。因为从公开信息来看,截至目前,尚无一家P2P平台获得了地方监管的备案和审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亦曾发文指出,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金融虎曾注意到,在杭州某P2P平台的催收案件中,当地警方曾告知涉案的逾期借款人应还的借款利率为15.4%。但需指出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新规是否适用于所有的P2P及逾期借款人,目前还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