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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案:亲密伴侣之间的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20-10-07 07:20:37来源:景来律师

转自丨我不知道你怎样

来源丨法律读库

姐姐讲述拉姆曾长期遭家暴

当前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大量发生在亲密伴侣之间,而且,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规律性,新闻报道的案或多或少体现出内含的一些特点。

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大概可以梳理归纳出部分规律:

1.性嫉妒是最为明显的故意杀人要素。

起诉书、判决书载明的杀人动机往往因为家庭纠纷、情感纠纷。其中,最为明确的要素往往是感情关系中一方另外配置性资源引发的性嫉妒。

在正常的配偶关系中,比较少出现单纯的家庭纠纷、夫妻感情引发的凶杀案件。

家务琐事、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等日常的、常见的家庭纠纷,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质疑对方对自己感情的情感纠纷,都是家庭最为常见多发的矛盾,但是基本不会引发故意杀人案件。

也可以说,没有他人参与的家庭关系可以自主化解家庭矛盾,成为保护屏障。

所谓的故意杀人案件的家庭纠纷、情感纠纷,(Jlls)主要就是对婚姻分配的性资源、性权利的改变而引发的性嫉妒,基于性嫉妒的故意杀人普遍一致地存在于多数案件中。

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性嫉妒与性杀戮是常见的伴生现象。

俗语有“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动物界往往头领才享有更多交配权,雄性之间为了争夺合法异性的竞争往往以生命为代价。

社会学认为,婚姻不是自然就有的,而是基于生育、传承而衍生出来的的社会制度,婚姻明确分配并垄断了彼此的性资源,以确保后代身份,增强父亲对亲子关系的确定性,从而保证女性在怀胎十月及婴幼儿漫长成长中稳定付出。

跨国研究发现,各国普遍对女性的性忠贞提出更高期待。

2.故意杀人与自杀相伴相生。

许多案件,杀人和自杀,交织杂糅在一起,并不是特例。

有的案件是相约自杀,一方自杀后另一方存活,理由是想到还有孩子需要照顾;

有的是一方故意杀人时基于杀人后自杀的念头,杀害对方后声称自杀,但是又后悔。

亲密关系中的对生命权的异常处分是常见现象,(Jlls)如北大包丽案件,各种途径无法证明或者摆脱爱,而选择了自杀;

如江歌案、拉姆案,都是一方脱离亲密关系后被另一方杀害,生命权和性资源捆绑在一起。

精神分析认为,生本能最突出体现在性本能。

一定程度说,人的存在为了繁殖,为了生育后代才有了爱的浪漫关系和家庭的社会制度。

典型例子是,老年人自杀率明显高于年轻人,因为老年人已经没有繁殖价值;

杀婴案多发于女婴以及有疾病的、繁殖前景不明的婴儿中,也一定程度反映人类的繁殖偏好。

3.无论自杀还是他杀,女性往往是受害者。

有的是女方出轨被男方杀害,有的是男方出轨把女性情人杀害,有的是男女相约自杀,但是男方各种原因存活,有的是女方主动自杀。

简单说,女方更可能因为爱而死,男方的爱却与最高的生命权有所分离。

进化心理学认为,男性与女性有不同的繁殖策略,男性的繁殖是面,每次产生数以亿计的生殖细胞,理论上性行为对象越多,繁殖越占优势;

女性的繁殖是点,一生可以产生的生殖细胞总数有限,要确保交付给可以对自己稳定付出的异性。

不同的繁殖策略导致不同的行为选择,男性本身数以亿计的生殖细胞都在争夺繁殖权,从理性上讲为了一个性行为对象而断送繁殖可能并不理智。

而女性则不同,为选定的性行为对象付出大量资源、成本,一旦失去将对个体造成严重的冲击。

4.家庭成员的“维护家庭”本意,可能孕育着杀机。

自古以来,“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是传统观念。

结婚不叫结婚,叫找到生命的另一半;

离婚不叫离婚,叫婚姻关系破裂,是经营失败。

倡导金婚银婚的时长,而不调查婚姻幸福度。

社会对婚姻赋予太多的社会意义,(Jlls)并且,嫁妆、结婚仪式导致的高昂的经济成本,亲友的广泛通知产生的舆论成本,都在暗暗拉高婚姻代价,离不起所以更不离。

维系婚姻的偏好,出现在父母、朋友之间。

在一些婚姻家庭中,明显出现了暴力、行凶的现象,甚至一方报警、求助父母,家人往往会倾向于劝和,而完全考虑杀人可能的存在。

杀人,作为严重的社会越轨行为,人们仿佛天然觉得离自己很遥远,却可能发生在一瞬间。

有的是情人间吵架、有的是平和商量一起自杀、有的是冷静构思杀人过程。

传统文化对死亡讳莫如深,导致对故意杀人的放松警惕,并且在故意杀人案件发生后也不会真的反思,而是一笔带过,对死的回避就是对生的漠视。

5.慎用被害人过错情节。

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警惕,严格控制死刑是我们的刑事政策,由于亲密伴侣之间故意杀人的固有特点,被害人过错往往成为考虑因素。加之,女性往往受害,女性出轨成为男性故意杀人后减免刑事责任的可能考虑。(讨论起点并不是女性出轨多,而是女性受害多)

需要深入讨论的是,配偶有忠贞义务,这是民法上的义务,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但是对配偶的忠贞义务并没有专门保护。

与之相反,婚内强奸案的判决,表明了刑法对女性的性支配权旗帜鲜明的保护态度。

女性享有完整的性自主权,无论是否结婚、无论对方是否是配偶,均不影响。

对婚姻关系的特别保护,是重婚罪等罪名,仍然是对婚姻秩序、公序良俗的保护,而非婚姻一方的性义务的保护。

一方出轨,应该不应该成为过错,应该分情况讨论。在引发矛盾或者使矛盾显著升级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能成为过错。

故意挑衅引起矛盾、率先使用工具等激发对方情绪,像现场捉奸等场合,行为人因为愤怒行凶,有一定的降低可谴责性的可能。

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不关心矛盾发生升级,而重点关注被害人是否出轨,是值得商榷的现象。

国内的离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基于家庭责任不提离婚、提了被离婚冷静期、第一次离婚成功率极低、然后俩人被家人劝和、等着孩子考了大学再离等等,相当于明知不可能,不得已留所服刑。

既然是酌定量刑情节,考察被害人过错,就要同步考察行为人是否过错,过错是否可以相抵,行为人过错相抵了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还有的富余的严重过错,才能考虑。

如果被害人明确提出离婚,而对方死活不同意,(Jlls)家人劝和,被害人不得不将就过日子。

此时,行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被害人有感情对象而故意杀人,是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明确区分责任。

是被害人自己的过错,还是行为人也有过错?

有没有家人过错?

有没有社会过错?

被害人提离婚和情侣提分手有什么本质区别?

国家不确认其离婚,所以死亡的责任自己就要承担一部分?

制度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有时候,我们说死者为大。

可是,有时候,又很残忍。

国家婚姻秩序当然需要维护,但是不必以残忍的方式。

被害人的过错,能抵过故意杀人的犯意吗?

如果能抵消一部分,才能成为量刑情节。

如果一点也抵消不了,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被害人过错。

6.不能完全排除统计偏差。

故意杀人是古老的,不可断绝的犯罪,统计上亲密伴侣之间故意杀人的多发,不可避免受到统计学概率、幸存者偏差的影响。

故意杀人本来就多发与熟人之间,夫妻关系、感情关系是长久的熟人关系,多发故意杀人罪可能受到基数影响。

社会在发展进步,犯罪作为社会现象,法律作为社会评价,必然相应受到影响。

没有超越时代的正义,只有符合民众法感情的当前的妥协。

婚姻制度也在经历演化,只有生命是永恒的。

严格控制死刑,更多需要对杀人偿命传统观念的沉思,背后是对生命的终极尊重,如果因为对生者的尊重,而倾斜对逝者过错的认定,是另一种的“生活还要继续”“劝和不劝离”。(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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