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 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责
发布时间:2020-10-02 10:19:59来源:新华网
据广东省深圳市卫健委10月1日消息,深圳市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对造谣者将重拳出击,最高要负刑事责任。该条例还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非恶意报告不追究责任。
将对造谣者重拳出击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对深圳近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应对新冠疫情的一系列优秀做法予以固化,对在应对疫情中的不足进行规避,从而全面系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全链条工作,成为新冠疫情发生后我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并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不得泄露能够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构建以政府发布为主、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专业解读为补充的信息发布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疫情以来,“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后,深圳将对造谣者重拳出击。条例规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恶意报告不追责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市卫生健康部门也有义务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除了鼓励个人预警,深圳还扩大了“疫情监测网”。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都要成为监测哨点单位,发生相关情况时,要两小时内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首创应急专家委员会
条例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职责,规定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赋予了应急指挥机构法律地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边调查、边报告、边处置的快速处置机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此乃深圳首创。专家委员涵盖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等相关领域,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疾控部门有权“封锁现场”
疫情出现后,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现疫情的源头,切断传播链至关重要。如果有人不配合调查,今后将属违法。
条例规定,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授权疾控部门及时“封锁现场”:疾控部门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和检测情况,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应急物资价格暴涨,条例也授权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对于实施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本报记者匡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