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哪些人在为9次减刑的杀人犯撑腰?
发布时间:2020-09-16 07:19:59来源:侠客岛
前天,北京市纪委监委一次性通报了13名被移送检查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涉案人员。这些人,都与“郭文思减刑案”有关。
还记得郭文思吗?今年3月,在北京某超市内,因拒戴口罩,他与一名七旬老人产生纠纷,后将老人殴打致死。
令舆论惊讶的是,郭文思是一名刚出狱9个月的累犯:2005年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7月,刑满释放。
既然2005年就被判处无期徒刑,为何14年就被放出来了?一查,郭文思在狱中竟经历了9次减刑。
3月31日,北京市成立了关于此案的联合调查组——昨天的通报,是近半年调查的结论。
郭文思(图源:网络)
一
9月13日联合调查组通报显示,在郭文思服刑期间,其父郭万普(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动用了各种关系,砸上真金白银,“一步一个脚印”地为其子谋求减刑。
看看这个“请托-减刑”链条上的涉案人员吧——
郭父直接或间接请托的,有监狱分监区指导员、监狱党委书记、正副监狱长、检察院副处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庭审判员等公职人员;帮郭父给这些人“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既有体育用品公司副总裁,也有科技公司销售员,甚至有北京某电视台员工。
当然了,钱少不了。现金、礼品、宴请、购物卡等字眼,都出现在通报中。
通报显示,包括郭父在内的13名涉案人员,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9名党员、公职人员被双开。此外,还有一些涉案的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的确,郭文思在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历9次减刑,平均每隔1年多减刑1次,这么魔幻的事情,普通人看着都觉得必有猫腻。
但此案真正引人深思的是:如果不是今年3月郭文思再度犯下性质极为恶劣的案件、引发公众愤慨,如此快速减刑的“奇观”是否就不会被发现?相关涉案人员的罪行也就未必能得到及时惩处?
郭文思案相关通报(图源:清风北京)
二
按理说,减刑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用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来换取刑罚期限的减免。
但在一些人情勾兑、利益交换的套路下,减刑却成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缩短服刑期限的“妙招”。今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指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现象给司法公信造成了严重影响。
事实上,近年来违法违规减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远一点的,有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当时引发舆论哗然;近一点的,云南孙小果案中,孙小果也用各种“假立功”换取“真减刑”,比如在监狱里搞点发明专利什么的。
今年1月,被通报开除党籍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其违纪违法行为就包括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
最近还有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犯下故意杀人罪的巴图孟和本应服刑15年,却通过“保外就医”转为“纸面服刑”、“云坐牢”,不仅一天牢没坐,还摇身变成了村官和陈巴尔虎旗人大代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如果宽严相济的制度设计成了提前出狱的制度漏洞,受损的是整个司法体系。
比如近期内蒙古这则“纸面服刑案”中,巴图孟和的“保外就医”相关文件上,有数名当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这些人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关系网还是保护伞?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究竟如何定性?9月初,关于此案的联合调查组正式成立。
一名政法系统的同仁告诉岛叔,郭文思也好,巴图孟和也罢,“前面抓、后面放,上面收、底下漏,我们也很心痛”。
内蒙古巴图孟和案资料图(图源:网络)
三
郭文思案,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如何从个案出发,健全完善制度,依法堵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司法腐败的后门,应成为有关部门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的重点考量。
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提出坚决杜绝“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减刑、假释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
郭案发生后,《北京市减刑、假释工作规定(试行)》《北京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也先后修订出台。可以看到,以郭文思案为镜子,北京市政法机关倒逼着制度完善。
制度越完善,程序的漏洞就越少,寻租的空间就越小。一个可供探讨的思路是,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将“谁办案谁负责”贯彻办案全程,通过相关人员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资料图(图源:新华社)
四
有了制度,并不意味着马放南山、万事大吉。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人。
细读郭文思案通报不难发现,本案与孙小果案有些相似之处。原本人们猜想,给杀人犯多次减刑这种操作,那不得有只手通天、翻云覆雨的大本事?不得有天大的“后台”?
但事实上,郭案与孙案具体操作减刑的涉案人员,基本都属于“官小权实”类型。他们级别不算多高,有的甚至只是负责执行层面具体实务的“小吏”,但他们非常熟悉减刑的规则流程,可以被收买,并找到制度漏洞,“流水作业”般地帮助违规减刑。
“苍蝇”之害不亚于“虎”。这些身居关键岗位却又悖离法治的“小人物”,对法治的伤害更直接、更广泛、更深远。切实预防和管控法治流水线上每一个可能掉链子的“关键人”,任重道远。
7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启动,特别强调要整治“六大顽瘴痼疾”。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就是“痼疾”之一。
不妨将郭文思案这面镜子放大,在建章立制的同时,好好照一照那些“害群之马”、“红头苍蝇”,狠刹一下邪恶之气。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点苍、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