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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贵州一老人喂养流浪狗赔偿4万元,流浪狗可以喂吗?

发布时间:2020-09-11 19:22:21来源:多彩贵州网

你在街上遇到流浪猫、流浪狗会喂食吗?

很多有爱心的“无名铲屎官”会为

这些无家可归的小家伙提供饱腹之餐。

但是你知道吗?

喂养流浪动物的方式不对

可能会给自己与他人带来麻烦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老人被流浪狗撞伤

喂养者赔偿4万元

2019年9月20日,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的60多岁居民昝某,前往正安县农贸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路边突然跑出一条黄色土狗将他撞倒,并导致昝某摔伤。

经入院治疗后鉴定,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昝某家属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

不过,万某却认为,自己仅仅只是喂食,并非狗的实际主人,因此不应该担责。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昝某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

于是,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9月4日,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喂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列举类似案件的审调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对这一调解结果,双方表示接受,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长期喂养至流浪狗在家中逗留

咬伤人后被判赔近4千元

流浪狗撞伤老人,喂养者需要赔偿,这并非个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郧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饲养生猪的周某在喂食时,常有流浪狗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来,周某便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几年来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里吃骨头、泔水。

2018年7月15日,张某出外游玩,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伤左腿,注射狂犬疫苗花了1810元,皮肤感染住院又花了2300多。

周某和张某因此起了纠纷,调节无果,二人对簿公堂。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饲养生猪为家庭经济来源,长期喂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成立,应被视为主人,因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使其伤人,依法判其赔偿3700余元。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社区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流浪动物,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

通过圈养、栓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城市中出现的很多流浪猫和流浪狗中不乏被抛弃或遗失的宠物,如果这些宠物造成他人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它们的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

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或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后,一起来看看即将实行的民法典

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综合贵阳晚报、遵义审判、四川新闻网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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