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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从国企合同里挖出贪污猫腻?| 职务违法犯罪中的民法“点”

发布时间:2020-08-13 19:20:00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期嘉宾

葛翔广州市纪委监委一级主任科员

蔡伟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案情简介

李文: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

钟菲菲:民营企业同利公司实际控制人

某国有房地产公司设立在广州,总经理李文担任“一把手”长达十余年之久,长期远离母公司的监管,在公司搞“一言堂”。

公司开发了一个名叫“海洋湾”的商场,李文很想在里头捞一笔,就串通民营的同利公司老板钟菲菲“精心炮制”服务项目、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挤竞标对手,最终两个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照合同约定,该国有房地产公司十三年间累计向同利公司支付商场经营管理费、管理服务费两千多万元,而同利公司实际运营成本仅四百多万元。李文与钟菲菲涉嫌串谋以提供低价值服务的形式套取国有资金,侵吞国有资金近两千万元。

//问:这个案件涉及企业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你们办案过程中如何运用这些线索?

葛翔:我们收到的问题线索中,并没有指出李文与钟菲菲如何串通、如何侵吞国有企业利益,贪污的直接证据不足。但我们从民商事合同入手,发现了几大疑点:

一是这些重大的业务没有走规定的招投标程序;

二是国有房地产公司将管理服务委托给其他人承担是非常罕见的,因为公司本身就有专门的部门做物业管理,根本不必要把管理服务委托出去,这中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三是刚才所说到的管理服务的委托合同严重违背我们民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同利公司提供了价值很小的服务(444万),但是却获得了占商场整体租金收入5%的管理服务费(2430万)。

//问:从民事角度找到切入口之后,查处贪污罪取得了什么突破?

葛翔:发现了以上疑点之后,我们就去收集相应的证据。经过初步核算上述合同,我们发现同利公司收取上述房地产公司高达2430万元的费用,而实际经营成本仅为444万元。

在做好这些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以同利公司与国有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切入点,从合同收益畸高和签订程序不合法入手,约谈了同利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菲菲。在证据面前,她承认与李文串通合谋订立合同,套取国有房地产公司资金,存在收费畸高且重复收费等问题,并主动交代了与李文串谋侵占国有企业利益并进行分配的具体细节,至此二人涉嫌贪污犯罪的行为浮出水面。

//问:运用民法知识和民法思维,对办理这个案件有何帮助?

葛翔:如何调查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职务犯罪,民法思维帮我们找到了切入点。

如果直接以二人串谋贪污为切入点,办案难度较大。一是没有证据指向二人存在串谋及金钱往来,二人申辩的理由比较多,他们可以正常的商业往来及商业利润为借口辩解;二是犯罪手段隐蔽,用公司行为及合法项目掩盖,违法所得全部套现然后现金分配;三是两人畏罪心理较强,一时难以打开突破口。

我们根据掌握的违法违规合同的基本特征,从民事行为切入,先突破程序违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对价明显不合理、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等关键问题,再来寻找二人串谋的证据,事半功倍。

蔡伟:现在很多案件涉及民事、刑事等多方面领域。一些民商事交易,表面上看是合法合规的,可能隐藏着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非法行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民法知识和民法思维也是依法办案的有力指引和有效保障。

//问:刚才办案人员说到他们掌握了多种可能“有问题”的合同的特征。蔡老师认为这个案子里的合同应属于哪种情况?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蔡伟:现行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这个案子也是属于这种情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以合法的民商事合同形式来掩盖贪污的非法目的。

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四条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如果按照《民法典》,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说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都是一致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问:近年来广州查处了大量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类似情况是否常见?你们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

葛翔:我们发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常常涉及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罪行。如何打开国企工作人员与不法商人利益勾兑的调查突破口?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经验:

第一步——国企工作人员长期经办、主办或审批的项目及合同数目庞大,类型多样,我们要在海量的项目、合同中,更有针对性地找出这样的情况:合同违反招投标、审批等程序,违背民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合同明显不是等价的,等等。上述情况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二步——围绕以上突破口,调查国企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或失职失察等行为。

第三步——在这些工作基础上,调查国企工作人员以上违纪违法行为的动机,以及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行为。

//问:办理这个案件对纪检监察干部有何启发?

葛翔:我们办案人员在查办初期就应树立民法思维。现在很多民商事交易的结构非常复杂,尤其是面对新类型的案件,更要求我们在经济、金融、建设工程等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涉金融犯罪案件,就必须要对很多金融领域的术语、交易结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比较深入的理解,这样才能有效发现问题和查处案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张琰广州市纪委监委|视频制作:厦门市纪委监委厦门住宅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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