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界限不明,教师手握戒尺哪敢用
发布时间:2020-08-11 14:22:57来源:半月谈
不久前,广州一家长在微博上用“血衣”炒作班主任体罚孩子,随后事件反转证明为造谣,但相关教师已遭受严重网络暴力。公众关注平台网络暴力的同时,也对教育惩戒权话题热议。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面对手中的“戒尺”,部分老师“不敢接”“不会用”“过度用”的情况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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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炒作加剧教育惩戒权争议
最近上了微博热搜,闹得沸沸扬扬的“教师涉嫌体罚学生至其吐血”事件,因刺目的“血衣”迅速引爆全网,涉事老师照片被曝光,随即遭到严重网暴。
后经警方调查发现,涉事家长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雇人在微博上进行炒作,意图迫使学校开除老师、索要赔偿。
近几年,涉教师群体的家校纠纷不时见诸网端:学生由于课堂违纪被罚站,老师被家长投诉到了教育局;老师言语批评学生,被家长找上门大骂;学生犯错被叫家长,家长带着录音笔到学校对峙……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附属高级中学副校长王学军表示:“社会文化氛围发生变化,对教师惩戒的认可度也与从前不同。”家长“严管学生”的教育理念逐渐变成“保护为主”,导致某些惩戒行为被过度放大,老师的课堂演变成家长上门的“校闹”场所。而某些教育不当的例子在网络广泛传播,导致教师群体遭遇污名化。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博士后谈子敏说,世界各地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都在上升。未成年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属于强权,这种强弱对立在当前文化背景下逐渐成为争议性话题。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同时,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专家认为,从相关法律概念来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与“惩戒”均具有较强模糊性,极易导致将教师的合理惩戒视为体罚,将惩戒不当认定为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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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困难,教师“不敢管”“不愿管”
“奖励和惩戒本来就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惩戒的背后承载着一种责任义务,教育惩戒有其功能和价值。”广州沙面小学副校长黄宏杰认为。“教育不都是和风细雨,不能只有表扬。”广东实验中学初中部语文老师楚云说。
在教学管理的过程中,教育惩戒权面临着落实难的困境。“最明显的困难是惩戒权怎么把握度。”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陈先哲表示,“虽然教育部文件已经对可惩戒情况和如何惩戒的手段都进行了分类,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尤其可能出现教师和家长教育理念不同,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
为多所学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说,惩戒行为的严厉程度与学生的违纪程度必须是一致的,但这一点无法量化,只能凭经验,这是惩戒权落实的最大难点。
学生行为的不可预见性也令相关规定很难涵盖所有可能。黄宏杰说:“学校的规章制度通常设立的是常见的违纪行为,有一些不可预见的行为很考验教师的判断力,力度如果把握不好就会让家长担忧,也容易对教师造成伤害。”
一面是无法把握的度,一面是可能引发的纠纷,使得“戒尺”悬空,教师有权却不敢用。“现在学生心理十分脆弱,只要事后抑郁了自残了自杀了,老师即使不背锅也很难说清楚责任。在不少老师看来,惩戒权处处是雷,他们也不想摸着石头过河。”陈曦说。
“最大的顾虑应该就是家长不支持和不理解,导致教师好心办坏事。”从教21年的广州市华侨小学教师胡灵莉说。“现在教师群体中蔓延着一股佛系情绪,即使赋予了惩戒权,老师也不敢用。”王学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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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非“体罚”,细化教育惩戒权
专家认为,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意义是以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终极目标,是对学校、教师职责的规定,学校、教师必须遵守,既不得超越,也不得放弃。
“熊孩子”不敢管、课堂没有规则约束、错误行为怯于纠正,如此教育实则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了教育生态,不仅未能及时纠正学生的违规行为,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能,还会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学习。专家建议,亟待多措并举促使教育惩戒权更好落地。
——细化惩戒内容,明确惩戒行为针对的是学生特定违纪行为。
“首先就是要明确惩戒非体罚,在教育过程中可能有些老师会不清楚哪些属于惩戒的范畴,哪些属于体罚的范畴,界限不清就会导致教师‘不敢管’。”胡灵莉说,如果缺乏细化的惩戒内容,会导致有些家长在没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之前就去反映。
“现实情况很复杂,需要根据学校常规情况进行划分,什么样的行为对应怎样的惩戒。”广东实验中学初中部初二年级级长吴锦涛说。
陈先哲建议,每个学校应该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校规。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应根据学校情况和要求尽可能详细并采取多种途径让学生和家长知晓。这样既能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也能在因教育惩戒遭遇教育纠纷时更好做到有法可依。”
——确立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防止滥用。
陈曦说,确立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除了不能体罚之外,也不得对学生有侮辱、威胁、歧视、辱骂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
谈子敏认为,应建立教育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以应对教育惩戒权“越界”。监督包括学生、家长、老师、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司法部门等校内外监督,而救济机制是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如在学校中建立方便、简易的学生投诉通道,利于学生维权;明确不当行使惩戒权给学生造成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而遭受处罚,也应专门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加强家校沟通。
专家表示,加强家校沟通,才能让老师顺利从家长手中接过“戒尺”。“家校互动很重要,老师跟家长事前沟通,让家长知道惩戒的出发点,事后沟通以跟进学生的受教育情况。”黄宏杰建议,做好事前惩戒的备案以及事后的跟踪记录,能让家长了解到事件全貌,也能让教师通过记录更好地了解学生成长历程,以便调整教育手段。
来源:《半月谈》2020年第15期原标题:《惩戒权界限不明,手握戒尺哪敢用》
半月谈记者:郑天虹杨淑馨|编辑:李力
责编:秦黛新
校对:尤立(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