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公司员工冒充美女诱导玩家充值并索要道具或红包被控诈骗,老板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09 12:22:06来源:一线刑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三十一):游戏公司员工冒充美女诱导玩家充值并索要道具或红包被控诈骗,老板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黄佳博
冒充美女充当游戏托游戏托是否构成诈骗
喝酒有酒托,买房有房托,玩个游戏也有游戏托。前段时间,央视曝光了一起抠脚大汉冒充美女诱导玩家到游戏平台充值并索要红包和游戏道具的案件。
实际上,根据不同的标准,游戏托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从目的上来说,游戏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1.诱导充值拿返现;2.诱导充值索要财物(现金红包或可变现的游戏道具)。
针对第一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罪,法律上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理由在于虽然采取了假冒女性玩家的不正当方式推销游戏产品,但玩家对其充值账户的后果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且其充值账户后也获得了等价的游戏权限,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定性,则普遍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在于玩家正是因为陷入了“抠脚大汉”所布的爱情局中才会选择充值或者发红包,而且充值后并未获得等价的游戏权限。
因此,冒充美女诱导玩家充值并不一定构成诈骗,但同时存在索要财物的行为,则有极大概率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老板需不需要连坐?
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声明的是这里所讨论的并不是专门成立游戏托公司组织他人实施诈骗的老板是否需要连坐,而是讨论正常从事游戏开发、制作、推广的普通游戏公司老板是不是也会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板是否也定性为诈骗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主观上对员工的诈骗行为是否明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甚至有正向的鼓励,则构成诈骗的共犯,但数额的认定并不一定与员工的数额一致。
2.公司是否对员工进行岗前的法律培训以及是否制定严格的制度对员工的该类行为进行约束,比如明确告知员工不能存在以冒充美女、约炮等名义诱导玩家充值,明确禁止员工以恋爱交友之名索要现金红包或可变现的游戏道具等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较容易证明员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公司是否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玩家警惕游戏托诈骗的风险,比如通过游戏界面公告等,如果是,则表明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4.公司是否从员工索要的财物中按一定比例抽佣,如果没有,更有可能是员工对公司隐瞒了相应的事实,老板不知情的概率相对较大。
5.在收到管理部门的通知整改或玩家的投诉之后,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如果没有,老板被追究刑责的可能性就更大。
以上。
排版|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黄佳博律师
黄佳博
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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